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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盈科北京房产部 主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 委员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 委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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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瑞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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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案例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1998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王某,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2006年3月,张某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1998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王某要求收回该房,张某在与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被告王某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案例


1、王某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王某原系与原告张某同村的大兴区某村村民,后出嫁到丰台区,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王某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王某的丈夫李某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1998年,由于王某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王某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这时,张某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黄某、陈某的介绍,并在黄某和陈某等人的共同见证下,王某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的房屋,张某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张家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王某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王某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王某购买张某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王某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张某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张某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二、农村产权纠纷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纠纷案件;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三、农村产权纠纷解决

1、双方直接协商。

2、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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